第五十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园林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用途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对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五)不履行城市园林绿地保护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