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