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重修剪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所移植、重修剪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