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满不退还或者临时占用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处每平方米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