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补建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