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所占土地价值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