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