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