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园林绿地以及园林设施的行为。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