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收集证据,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