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防灾减灾预案,保护绿化成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