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企业诚信等有关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智能化。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