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砍伐、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治理复壮。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