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涂写、刻画,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二)行驶、停放车辆;

(三)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

(四)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攀、折、腐蚀树木,穿行绿篱,踩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

(六)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七)损坏树木支架、座椅、照明等绿地设施;

(八)拦河截溪、挖沙取土;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