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恢复绿地,并承担三年养护责任。由于季节原因无法恢复的可延长至下一个绿化季节。恢复的绿地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回原养护单位。

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