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城市绿地;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租赁、置换城市绿地;不得在城市绿地内擅自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