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和标准进行。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或者以购买服务形式确定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