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园林植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置、保护意见。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