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