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