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