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满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七)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