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城市高压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