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