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物业服务人未保存资料并建立档案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