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