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