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