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行解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