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况告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