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送检的技术资料、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泄露被检验人的产品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