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所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