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已受理考核申请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考核结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对决定、考核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