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其可以从事检验的产品及项目。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业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