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已发布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产品说明、合同、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所明示的质量指标或者状况;

(三)产品说明、合同、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所明示的质量指标或者状况严于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的,按其所明示的质量指标或者状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