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消费者委员会有权受理产品质量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参与监督检查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请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委员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