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数据;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