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废渣、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处理利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