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