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