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的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以及处置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