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运输;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源头分类要求相匹配,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