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第九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防治宣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