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第十条有效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管理违法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养犬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