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免疫、登记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