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无证无照从事犬只经营的,由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