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免疫、登记手续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