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即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重点管理区驱使、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犬只交易市场外摆摊设点交易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