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养犬人、犬只诊疗机构未将犬只尸体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诊疗机构拒绝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