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出限养数量养犬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开办犬只养殖场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