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超出限养数量养犬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二)开办犬只养殖场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