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犬只交易市场。犬只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有关规定。

犬只交易市场不得交易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