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留与经营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