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留与经营第四十条有效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收留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和有关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未佩戴犬牌且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犬只留检所应当将收留的犬只送到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疫病临床检查。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